交通訊息

110.04.26586

生命關口感謝有你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3項: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規定
聽聞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即應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如剛好在同向或雙向單一車道時
,就應該減速慢行靠右側避讓;在同向二車道以上時,行駛在緊急任務車輛前面時,就應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
在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避讓,同向以外尚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
  
如何避讓緊急任務車輛
(一)汽車於路段中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向車道時:
   1.單車道路段或同向僅1車道路段,緊急任務車輛可行駛於單車道中間或同向車道左側,其他車輛應向右側緊靠道
      路右側避讓。
   2.同向2車道路段,緊急救援車輛緊急任務車輛利用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其他車輛應向車道左右兩側避讓。
   3.同向3車道以上,中間車道應空出讓緊急任務車輛行駛,其他車輛應完全駛離至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
  
(二)汽車於交岔路口遇到執行緊急任務車輛時:
   1.交岔路口應盡量保持淨空。
   2.尚未進入路口者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
   3.已進入路口者,應小心駛離至不妨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的地點;未及駛離者應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
  
(三)慢車遇到執行緊急任務車輛時:
   1.於道路上行駛或停止時,應立即靠道路右側避讓。
   2.於單行道時,應暫時停靠於道路兩側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資料來源:交通安全入口網,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