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基隆市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草案
預告修正「基隆市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草案
公告日期 | 110.03. |
預告日期 | 110.03.~110.03. |
發文字號 | 基警交字第號公告 |
依據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 |
公告事項 | ㄧ、修正機關:基隆市警察局。 二、修正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 「基隆市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6條、第8條及第9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站(www.klg.gov.tw)網頁。 三、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不得少於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ㄧ)承辦單位:基隆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二)地址:基隆市信義區義五路6號 (三)電話:02-24237181 (四)傳真:02-24241200 (五)電子信箱:klg00227@klg.gov.tw |
內容 | 為處理妨害交通車輛,消除道路障礙,促進交通安全,於八十九年五月三日以八九基府警字第三六四七○號函,發布制定「基隆市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復於八十九年七月四日第一次修正;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次修正;ㄧ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三次修正,實施迄今已逾五年未再研修,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應再行配合檢討,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ㄧ、因應紙本簿冊以由系統電子化管理,登記簿冊已不合實際運作需求,配合電子化系統運作修正。(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為避免保管費高於車輛殘值不合理現象及保管費無限增加不符比例原則,並有效提升拍賣效益,參酌宜蘭縣及南投縣現行作法,增訂拍賣所得價款不足抵充移置費及保管費時,以該拍賣所得價款為其移置費及保管費繳納上限規定。(增訂條文第六條第三項) 三、考量營運成本及人事薪資增加,參酌鄰近縣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宜蘭縣)拖吊場及民間拖吊業者收費標準,調整移置費大型車輛及曳引車輛每輛次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保管費小型車每輛每日二百元、大型車輛每輛每日五百元。(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九條) |
附件 | 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