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業務

110.06.153377

道路交通事故權益須知

事故處理中叮嚀
1.請配合警方說明經過,若車輛或傷亡人員已移動要主動告知。
2.協助處理員警確認現場重要的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
3.可向處理員警提出酒精濃度檢測要求。
4.現場草圖與筆錄簽名前均要詳細閱讀確認。
5.肇事車輛處理單位可以暫時扣留處理(以3個月為限),如依刑事訴訟法執行扣月為限),如依刑事訴訟法執行扣押者
  不在此限,惟均應發收據為憑。
6.請當場索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事故處理後權益叮嚀
民眾得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全國性電子表單下載「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 」,於填妥相關資料
及註明之領件分駐(派出)所後,再以郵寄、 網路或傳真方式寄達事故處理單位所屬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國道各交
通警察隊)處理。或民眾亦可親自至警察機關任一分駐(派出)所,由員警下載「 道路交通 事故資料申請書」,交由民
眾填妥相關資料及註明領件之分駐(派出)所後,協助民眾以傳真方式送達處理。

1.得向警察機關或至內政部警政署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網址https://tm2.npa.gov.tw/NM105-505Client/)
   申請下列資料:
  (1)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7日後)。
  (2)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7日後)。
  (3)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30日後)。
2.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5日內),或亦得向財團法人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免付費電話0800-565-678)。
3.可向各地區鑑定會申請肇事原因鑑定(6個月內)
4.事故處理方式
  (1)自行和解。
  (2)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提出告訴(刑事6個月內、民事2年內) 
5.服務資訊
  (1)基隆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2)聯絡電話:(02)2423-9286

如何申請肇事原因鑑定
1.對於肇事原因持有異議者,可在事故發生6個月內,逕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申請鑑定。
2.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應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郵寄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委員會申請
  覆議。
3.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應訴請法院囑託鑑定或覆議。
4.當事人對前項鑑定覆議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狀陳明,提供法院審理時參考。

如何處理刑事責任
1.
事故有人受傷,當事人無法和解, 請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內,主動向本局交通隊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超過法定
    6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權益。
2.事故有人死亡,因屬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將依法提起公訴,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處理。

如何處理民事責任
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
1.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事故發生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審理。
2.民事賠償請求時效,自事故發生之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注意。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申領
賠償責任基礎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均得請求
保險給付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理賠申請
​1.受理單位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
2.受害人
    因汽車交通事故遭受傷害或死亡之人,包括本車乘客及車外之第三人、對方車輛之駕駛人與乘客。
3.請求權人:
   (1)體傷、殘廢者,為受害人本人
   (2)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無遺屬或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所有。
4.保險理賠
   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人應提供相關交通事故文件、傷殘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醫療單據
等文件,依據政府公告為準,可向本車之承保公司、或對造車之承保公司洽詢,並直接向
   相關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5.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電話:0800-565678)
   肇事汽車逃逸、應投保而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汽車肇事、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汽車肇事或
   依法無須保險之汽車肇事所致之受害者,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理賠項目、額度
​1.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人最高20萬元。
2.殘廢給付:每人最高200萬元。
3.死亡給付:每人定額200萬元。
  每一事故每人最高給付200萬元,每一事故無理賠人數限制。

 
更多的交通安全資訊,請參考以下網站:
  1. 道路交通安全入口網
  2. 交通部公路監理網
  3. 交通部公路總局
  4.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5.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事故資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