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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務-交通違規案件陳述處理作業流程

辦理方式 
    1.親至應到案處所(裁決所、處或監理所、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處罰機關(監理單位)陳述意見
    2.網路
       監理服務網-意見信箱暨申訴平台
       (https://www.mvdis.gov.tw/m3-emv- cht/public/appeal?method=select#gsc.tab=0)
具備文件
 1.交通違規通知單影本或掃描檔。
 2.陳述書(敘明理由、姓名、車號、單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3.採證照片(正本、影本或掃描檔)。
 4.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5.委託辦理另附委任書(若陳述(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
 
如不服申訴結果,得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並應於收受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以資救濟。
 
備註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條規定: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
1.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4.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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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案件陳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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