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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宣導–「行人路權」

行人路權的基本概念,也就是行人使用道路、優先通行的狀況。
權利:行人專用道和行人穿越道,是專門提供行人使用的。車輛不得侵占、行駛於行人專用道;在行人使用穿越道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禮讓其優先通行。
義務:行人應行走在劃設之人行道;並不得在道路上奔跑嬉戲、阻礙交通。穿越道路時則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不可跨越護欄、安全島來穿越馬路。

汽機車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處罰法令規定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汽車駕駛人,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 元以下罰鍰。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行人違規執法處罰法令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1.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2.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3.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4.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交通部道安委員會  基隆市警察局  關心您